浙江富阳市出台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是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落户补助。凡在该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其中: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3%的补助;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2%的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1%的补助。
二是对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的补助。购买或租赁由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政府公布的指导价享受优惠。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为500万元,在投入使用后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补助,每年最高为2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三是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奖励。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两年按其年新增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年新增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凡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平均增速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平均增速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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