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7个月临时价格补贴
为有效缓减物价上涨给城乡居民带来的生活困难,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按照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依据《包头市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7个月临时价格补贴。
此次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补助标准为城市补贴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每人455元,高于自治区标准152元;农村牧区补贴对象(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228元,高于自治区标准76元。补贴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
此次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城乡低保补助办法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目前,市本级财政已下达临时价格补贴补助资金306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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