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
201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对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央级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范围、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广西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近日,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桂财教〔2012〕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全区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给予明确。
一是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自治区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厅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各市、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通知》及时有效的对全区事业单位提前专用基金的比例进行了重新明确,将对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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