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财政监管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吉林省制定出台了《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监管范围涵盖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等环节,并对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理顺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管内容和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财政业务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三是强化监管手段。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动态监控,全面跟踪财政资金的审批、分配、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效率的提高。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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