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原县强化扶持力度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平原县确定2013 年至2015 年,县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安排100 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区和村组发展集体经济;探索开展农村“三权一房”(土地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林权、村民住房)、蔬菜大棚产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力争2013年底,全县30%以上的农村社区年集体收入达到10 万元以上,30%以上的行政村年集体收入达到3 万元以上,促农增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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