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海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保监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业保险工作经费进行规范管理,解决各地和各经办保险机构在工作经费安排方面做法不统一等问题,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
《暂行办法》明确了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工作经费的计提比例,将省、县、乡镇三级农业部门在参与、协助开展农业保险信息采集、承保展业、查勘理赔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为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本级年度保费收入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其中,种养业险种省级部门按2%提取,市县部门按6%提取;渔业险种省级部门按5%提取,市县部门按10%提取。《暂行办法》突出对基层工作的倾斜支持,要求支付给市县级以下基层部门的工作经费,不小于该险种工作经费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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