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唱好节水增粮大戏确保粮食安全
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从2012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连续4年实施8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节水增粮行动”涉及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赤峰、乌兰察布5个盟市的38个旗县区,投入力度大,建设标准高,通过用现代灌溉技术、农艺技术武装五盟市农业,对于加快五盟市的农业现代化步伐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据五盟市初步统计,工程全部完工后,预计可实现粮食新增产能力36.4亿斤、年均节水2.4亿立方米、年均增收29.12亿元。
2012年自治区“节水增量行动”建设任务为160.33万亩,总投入为16.07亿元,其中中央投入9.6亿元,占总投入的60%;自治区本级财政3.27亿元,占总投资的20%;盟市、旗县级财政1.6亿元,占总投入的10%;农民投工折资占总投入的10%,为1.6亿元。截至2012年9月底,中央财政补助的9.6亿元和自治区财政配套3.27亿元已全部下拨。自治区配套资金3.27亿元全部从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盟市、旗县财政投入也已全部落实,5个盟市级财政共下达4106.5万元,占盟市、旗县财政年度投入规模的26%。此外,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了1500万元节水灌溉工程专项科技支撑经费,在8个不同类型示范区开展节水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研究,为“节水增粮行动”深入实施提供科学依据、示范样板和技术支撑。自治区财政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又安排了400万元“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管理费,安排每个盟市50万元,安排自治区本级20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为配合节水增粮行动,自治区还在农机购置补贴方面重点向节水增粮盟市范围倾斜。201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发农机补贴总额为9.5亿元,安排5.51亿元用于“节水增粮行动”,占比近60%。
目前,全区“节水增粮行动”进展顺利。截至2012年9月底,全区已完成2012年度建设任务98.23万亩,占自治区年度建设任务的61%。剩余建设任务由于资金拨付和项目批复是在农田种植之后,故只能在秋冬之际施工,预计2013年3月底前可全部完工。在整个“节水增粮行动”中,自治区严把六关,保障了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在项目管理上严把目标责任关。自治区成立了以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承担牵头协调的责任,水利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工程实施工作,农业部门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并在2012年年初的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上与盟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项目所在地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行政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均须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项目建设上严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关。按照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化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做好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项目区,因地制宜谋划工程布局,科学比选技术方案。现已编制完成自治区的总体实施方案,为“节水增粮行动”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在项目建设上严把质量程序关。参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在工程质量保障方面,实行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政府监督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单位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的管理。主要材料、金属结构、机电设备、施工等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施工单位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在工程建设上严把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准入关。自治区节水增粮领导小组起草了《内蒙古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企业准入要求的通知》,对企业的注册资金、施工资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将中标企业名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备案,对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施工达不到使用要求等质量问题的企业,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的惩罚。组织人员对节水灌溉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调研,提出推荐企业名录。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滴灌材料成本,保证供给,便于质量监督和后期服务,通过招商引资和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信誉好、实力强、产品质量有保证的滴灌设备生产企业在当地建厂生产。
(五)在项目建设上严把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关。在“节水增粮行动”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各项目旗县多方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注重从各自的县情、旗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用足政策,用活资金,注重激励和引导。自治区财政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最大限度调动基层政府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同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盟市、旗县上一年绩效考评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激励项目旗县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六)对建设完成的项目严把质量和运行管护关。参照重点县管理模式,实施了政府质量监督,要求项目法人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了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以保证采购的设备、材料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了抽验。确立了管护主体,成立了用水者协会,对建成后项目的产权向用水者协会和村集体进行移交。建立了运行管护和维修养护制度,以保障项目的长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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