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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病患者再得实惠

2013-06-04 14:32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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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等6个委办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如果内蒙古的城乡参保(合)人员患大病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外,对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实施意见》中要求,此次大病保障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用于补偿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如救助对象属于重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残儿童、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如属于低收入人员则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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