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出房产新规:新建商品房需配建5%保障房
云南昆明市住建局今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就《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
●位于城市“三环”以内的,原则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位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原则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拍地前将明确配建指标
《办法》提出,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前,将拟供应的土地信息送达市规划、住建(保障)部门。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时,将市规划、住建(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建指标等相关内容列入土地交易条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市规划部门对于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负责确定房屋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按5%比例配建保障房
《办法》提出,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当以实物房源进行移交。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原地配建为主。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且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建(保障)部门申请,经昆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实行异地配建。
实行异地配建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新建、出资代建、购买等方式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配建比例应当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
土地用途属于商品住宅或住宅兼容商业,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4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8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4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土地用途属于商业兼容住宅,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7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与商品房同步交付
《办法》要求,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由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同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整幢或者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个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通过新建、出资代建方式进行异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通过购买等方式进行异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同步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先核保障房才予办预售证
为确保开发企业按要求实施,《办法》提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对房屋楼盘表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类型、位置、面积、户型、层数、套数等进行核准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者5年不得开发商品房
《办法》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办理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有关手续;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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