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将给予奖励
山西省近日出台的《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给予奖励性补助。同时,我省将按照规划编制费用的40%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项目予以补助。
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项目、资源保护项目和申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奖励性补助项目。其中资源保护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等项目和风景名胜区内古迹维修、安全设施的修建;道路、路灯、市政基础设施、标识标牌、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项目。
风景名胜区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所需的资金由省和所在市、县财政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其中省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标准为:规划编制项目,按照规划编制费用的40%给予补助。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标识标牌、环卫设施、安全防护及专项治理费用项目,按照预算费用的30%给予补助。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给于奖励性补助。
办法还规定,专项补助资金分为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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