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大幅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为切实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经济困难,近日,湖南郴州市出台了《郴州市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意见》,决定从2013年起提高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意见》确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由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由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扶助对象,《意见》要求是该市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或伤残子女康复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市、县财政比例不变,提高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目前,该市财政部门正按照特别扶助人数和提高的扶助标准做好资金预算,将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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