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财政不断完善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从2012年开始,对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在落实县级医疗救助的前提下,由市级财政再给予进一步救助,该政策实施以来,市财政采取三项措施,不断健全完善救助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济宁市财政累计拨付救助资金902万元,对366名城乡困难居民实施了救助,平均救助额达到了每人2.5万元,切实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贵”的难题。
一是坚持分类救助。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先期医疗救助以及单位和个人捐款等资金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 万元以上的,按其承担费用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5 万元;对于其他困难群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 万元以上的,按其承担费用的2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3 万元。
二是严格救助程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宁市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汇总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三是建立会审制度。市财政部门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卫生部门,建立了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会审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部门的业务优势,在市级经办信息平台上直接提取数据,与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人医疗报销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并对分析比对结果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了市级救助资金使用规范无误,切实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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