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我区将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提高至30元。中央财政按人均25元标准补助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自治区各级财政按5元标准补助。其中: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按人均5元标准补助;对其他地州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按人均2元标准补助,各地县财政按人均3元标准补助。
目前,自治区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按照《2012年自治区统计年鉴》城乡居民人口数,已预拨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4152万元,以保证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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