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四项措施深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一是规范审核要求。出台《海宁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科室各自的审核职责和审核内容,确保绩效目标管理质量。
二是严格预算编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不得编报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学历补助除外)等子项目。对于常年项目,须提供前两年的项目支出明细,并着重考评实际支出与项目目标的匹配性,确保预算准确、合理。
三是明确量化指标。要求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根据项目特性细化量化绩效目标,每类目标的绩效指标不得少于3个,某些指标确实无法量化的,可适当采用定性指标,但总的量化个性指标不得少于5个。
四是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研究,在预算编制中,按项目类别提供若干指标供预算单位参考,增强绩效目标申报的可操作性,并加强对预算单位的指导与培训,提高预算单位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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