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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垣曲县财政局六项措施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2013-09-17 09:4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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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专项资金县长签批制。在接到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文件之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并将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及实施内容如实上报县政府签批。

  二、实行专项资金投资评审制。所有县级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贷款、借款及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上级下达要求县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财政评审、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或专项资金,均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实施。

  三、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开工申报制。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填报《专项工程开工申报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向局业务股室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文件、开工申报表和开工前项目实施地照片。《专项工程开工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局业务股室、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为项目实施、拨款、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四、实行专项资金报账制。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申请拨付,分级报账”的原则管理,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报账制。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事先已上报的开工申报表,填报专项资金报账请拨单,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签注意见后方可报账。报账时需携带财政投资评审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照片(施工前、工程过半、竣工后各一张)、税票、审计报告等资料。所有报账资金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五、专项资金严格按进度拨款。项目合同规定需拨付启动资金的,启动资金拨付额不能超过项目总额的30%。工程过半,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过半的照片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符合要求的累计拨付资金额不能超过项目总额的6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财政部门按收到的工程验收合格通知单、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后项目照片等齐全的报账资料,再拨付项目总额的30%。其余的10%项目款至质保期满,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对工程无异议的证明资料后,拨付到位。

  六、实行专项资金跟踪监督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审计部门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的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查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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