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三措施深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集中托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标准为每人每年0.48万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制度。从2013年起,市财政对非营利性护理型和助养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连续3年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补助。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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