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开征生态环境损害调节资金
为落实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环境质量监管责任,加强跨流域河流断面水质保护,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从今年10月起,江苏省宿迁市开征生态环境损害调节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调节资金考核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指标,采用单因子累加法测算。按照出入境断面水质指标净值*月断面水量*调节标准收取,调节标准具体为:化学需氧量1.5万元/吨,氨氮10万元/吨,总磷10万元/吨。生态环境损害调节资金按月考核、按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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