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三措并举加强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2013年以来,湖南长沙市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提高了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使用效率。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市交警支队内增设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简称市停车办),并在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六个区交警大队下增设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中队;要求各区政府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分管本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二是开展调查摸底。根据市停车办对全市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摸底调查和统计,全市停车泊位约35万余个,其中专用停车泊位(含住宅区停车泊位)21.5万个;公共停车泊位13.5万个;路内临时停车位0.28万个。目前,已在全市道路设置咪表泊车位840个,人工泊位491个。三是清理整顿辖区内停车场所。重点针对个别门店和单位随意圈占公共场地私设停车场所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停车管理,维护文明城市形象。
(二)明确收费标准。一是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形式分“咪表刷卡计时收费”和“人工按次收费”,收费标准实行“繁华拥堵区”和“其他区域”、高峰时段与平峰时段和“计时累进”阶梯收费的标准。二是对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三)规范票据管理。一是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停车专用》票据,并套印“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二是停车专用票据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财务部门负责到市非税局统一购领,由停车场管理科统一派发到各停车场管理中队。要求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健全专用票据管理台账,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确保票款同步。三是对收取的停车泊位费收入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汇缴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停车办自今年4月正式启动路面咪表收费各项工作以来,截止9月底,已上缴市财政停车泊位费收入23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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