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为确保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得到及时救治和处理,湛江市于2013年9月1日建立湛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时,将由社会救助基金暂时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一是明确了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湛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成立了湛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该办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分别为: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基金;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社会捐款;其他资金。市政府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上一年度的3%比例提取资金,交由社会救助基金办代管,用于对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目前,市财政已将425.9万元划拨入市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救助基金账户。
三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社会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由财政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专账核算,审批基金办开设的账户;设立社会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社会救助基金的归集、分配。社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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