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四举措保障大病医疗保险机制良性运行
一是公开招标准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内容主要包括保费标准、补偿能力、盈亏率控制、承办和管理能力水平、承办承诺等。
二是合同形式管理。采取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对社保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约束,明确双方权责。首轮招标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试行合同,试行结束后经协商同意续签为期3年的正式合同。
三是合理控制盈亏。经办工作经费不得超过中标费用总额的5%,主要用于增加专业工作人员、完善信息系统、政策宣传培训、业务经办保障等。当盈亏率超过保费4.5%时,对超出部分,由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8:2的比例分成或分担。
四是建立考核机制。按当年保费总额5%的比列提取考核经费,重点考核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效率、与医疗保经办机构的沟通配合及保费管理使用等内容。发挥合作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服务和费用的检查、审核、监控,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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