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2)具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效证明;
(3)取得中级资格以来近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4)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区、县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市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3.业务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区、县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员制定过区县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学术理论水平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申报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
1.申报人员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撰写“申报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并提交学历、学位、学术论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审计师考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担任主审项目审计通知书、业务考绩档案、业务和理论成果获奖等情况的材料。
2.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按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条件,逐项进行认真严格的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并分别加盖公章。
3.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进行核实盖章,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
4.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上述有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
四、材料报送和受理时间
1.申报人员的材料经单位核实后送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河南南路288号1702室,联系人:吴海生,电话:63366281)。也可送上海市人事局委托的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服务机构:(1)瑞金南路438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电话:64031155-1031;(2)中山西路62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2338088;(3)商城路66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58319069.
2.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8月31日。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1.本通知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3.本通知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县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4.本通知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5.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6.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如在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或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优良的,经单位书面推荐,也可申报评审。
单位书面推荐的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7.申报人员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评审费800元/人。
附件: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2.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3.申报高级审计师材料目录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