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人、法、技”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素质,促进考试与干部考核和使用相结合,建立和健全审计机关培训考试机制、激励机制与竞争机制,从2000年起,审计机关实行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制度。
第二条 培训与考试目标
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以拓宽知识面和知识更新为重点,以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素质为目标,考试成绩作为审计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达到以考试促学习,以学习促工作的目的,推动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培训与考试辅导教材
审计署人教司与审计署考试中心共同负责组织考试大纲与考试辅导教材的编写及修订工作。考试辅导教材为李金华审计长主编的“审计干部岗位知识丛书”,包括《审计干部审计知识读本》、《审计干部经济知识读本》、《审计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和《审计干部现代科技知识读本》等四本书。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均统一使用此套丛书。
第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
审计署机关、各派出局、各特派办的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由审计署人教司与审计署考试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审计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的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参加审计署考试中心每年统一组织的考试,也可根据“审计干部岗位知识丛书”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五条 培训与考试方式
审计署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司(局)级干部的培训与考试。司(局)级干部每三年应当参加一次审计署组织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轮训,并通过轮训班结业考试;(二)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以下同)的培训与考试。正处级干部每三年应参加一次审计署组织的处长培训班,并通过结业考试;(三)副处级(不包括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以下同)及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培训与考试。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以“审计干部岗位知识丛书”为教材,采取自学方式,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审计署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
各省区市审计厅(局)可以参照审计署上述培训与考试方式,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干部实行分级分类考试。
第六条 考试内容与考试级别
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资格考试分为A、B两级,考试内容由审计署考试中心确定。A级为较高级别考试,B级为基础题考试。
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A、B级考试采用同一套试卷,试题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础题,一部分为加试题。试题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主要类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基础题合格者为通过B级考试,基础题与加试题均合格者为通过A级考试。报名不分级别,审计干部岗位资格证书中注明通过不同的考试级别。
第七条 考试日期
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自2000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资格考试第一年为正式考试时间,第二年与第三年为补考时间。A、B级考试时间一共为120分钟。考试日期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具体时间由考试组织部门确定。各省区市审计厅(局)自行命题的全员岗位资格考试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考试对象与免考、缓考、补考
审计机关在岗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均应参加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
到报名之日止,前三年内参加过各级党校举办的培训班或正在参加党校班学习的审计干部,可以免于该轮的全员岗位资格考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审计署人教司或各省区市审计厅(局)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考或缓考。缓考人员可在第二年或第三年与补考人员一同参加补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应补考人员:(一)司(局)级和正处级干部没有通过轮训班结业考试的,应参加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资格考试;(二)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以下同)第一年未通过B级考试的;(三)第一年未参加考试且未被批准免考或缓考的;(四)缓考人员选择第二年参加考试且未通过B级考试的。应补考人员可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参加补考,但只可补考一次。
下列情况视为考试未通过:(一)应补考人员未通过B级补考;(二)应补考人员未参加补考;(三)缓考人员第三年参加考试且未通过B级考试;(四)缓考人员未参加考试;(五)在考试或补考中作弊。
第九条 考试成绩与资格证书管理
审计干部岗位资格证书由审计署人教司或各省区市审计厅(局)人事部门发放,并定期验证。验证时,审计署考试中心或各省区市考试组织实施部门与发证部门一并对资格证书进行审验,并共同签署意见。验证不合格的视为考试未通过。考试成绩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管理,验证工作由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成绩与验证结果均在发证部门备案。
第十条 考试成绩与考核、晋升
在考核、晋升等方面,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最近一次通过A级考试者优先考虑。应补考人员在补考未通过之前,年终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延迟晋升或不能晋升职务,不能参加审计机关各类先进个人评选。补考未通过的,年终考核等次为“不称职”,并由人事部门安排离岗培训。
各省区市审计机关的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工作由审计署人教司负责检查与验收。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干部业务培训的领导,采取不同的有效方式,组织审计干部学习好“审计干部岗位知识丛书”,搞好各个层次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一条 附则
审计署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全员岗位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