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文件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现将北京地区 2005年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2005年 10月16日
考试时间 上午9:00~11:30
考试科目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初、中级)
考试时间 下午2:00~4:30
考试科目 审计理论与实务(初、中级)
考试日期 2005年 10月16日
考试时间 上午9:00~12:00
考试科目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高级)
考试日期 2005年 10月16日
考试时间 下午2:00~5:00
考试科目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高级)
三、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可从2005年4月8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相关网页在线填写《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规定格式(A4纸张)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位置贴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光面正面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在北京地区工作、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埠人员,由受聘单位审核盖章。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在《报名信息卡》指定位置贴与《申报表》相同的照片一张,同时办理报名的其它手续。报名人员按报名点指定的时间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5年4月12日—4月16日
报名地点:北京建工培训中心(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联系电话:64165149
五、考试大纲
报名的同时,北京市审计干部学校负责考试大纲的征订工作。联系电话:63021481.
六、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