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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02-8-21 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现已评聘原专业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在审计岗位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审计署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

  第九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审计师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按第八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