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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05-8-9 0:0  【 】【打印】【我要纠错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博士学位,从事审计工作,取得审计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计工作,取得审计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申报参加评审高级审计师的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五、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和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省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有指导意义,被省(部)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

  (四)主持制定过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和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通过审计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六)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和案例典范。

  (七)积极开拓社会审计新领域,在主持或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中,所提建议被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审计机关确信有推广价值。

  (九)主持和承担由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审计科研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破格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审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三篇,且其中一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

  (二)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额定人数前3名),或获得过两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额定人数前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