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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5年审计专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4-25 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事局, 宁波保税区、 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局, 市属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05〕1号)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考发〔2005〕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时间及科目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初、中、高三个级别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为:

  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00- 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为:

  10月16日   上午 9:00 –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 2:00-5: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二、考试内容、答题形式及要求

  审计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可通过审计署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根据对初、中级审计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初、中级资格考试形式与去年相同,各科目试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高级资格考试仍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应考人员须在规定的答题卡上用黑色签字笔答题,各科目考试题型均为主观性试题。

  三、报考范围和条件

  初、中级资格报考范围和条件按省人事厅、审计厅浙人专 〔2003〕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高级资格报考范围和条件按省人事厅、审计厅浙人专 〔2002〕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件6)。报考条件中所涉及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报名时间、手续、地点及要求

  报考人员按报考级别要求,分别填写《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根据“汉字区位码表”(报考人员可上审计署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查询)认真填涂《审计考试报名卡》。(,此卡需送审计署考试中心读卡,传输过程勿折)。《审计考试报名卡》填涂要求完整、准确,报名卡中除“考试报名号”、“所在地区”和“考试地区”栏,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填涂,其他栏目必须填涂齐全,并在申报表指定位置贴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一寸正面免冠近照,同时随附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2、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高级者提供);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证明。

  报名表由单位审核签章后上报市直有关各部门,县(市)区所属单位报当地人事部门,省部属单位及无管理部门人员(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或劳动力市场的需由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可直接到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证明,确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作出标注和签名,于2005年4月27-5月8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将汇总后的材料要求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服务厅(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厅考试中心窗口)办理报名手续。

  五、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97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规定,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45元(含上交审计署12元)收取;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85元(含上交审计署50元)收取。

  六、考场设置

  考场统一设置在杭州。阅卷工作由审计署统一组织进行。

  七、考试用书的征订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及审计署考试中心通知,2005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辅导教材已在2004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高级资格考试参考丛书是2001年版本的再版;需要考试用书的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填好征订单(附件7),并按书单所列价格交纳书费。

  八、准考证发放办法

  有关人员可于9月25日后携带报考汇总表到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厅考试中心窗口领取(电话:87116422、87134800)。

  九、成绩公布

  2005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于国家下达合格线后(约2005年1月下旬)予以公布。届时有关人员可凭本人准考证,点击宁波考试网或省人事考试网查询合格情况。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务重,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级人事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对伪造涂改学历或资历证明及考试违纪的人员,一经发现,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