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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2002-6-7 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报名管理

  第一条 各省(区、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简称各省考办)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的统一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名时间、地点、报名办法及注意事项,并在报名前一个月公布。

  第二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须到报名点领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格式见表一)和“审计署考试报名卡”(简称“报名卡”)等资料。

  第三条 报考人员在填写或填涂申报表与报名卡时,须按照要求将应填项目填写或填涂完整,并在申报表与报名卡的指定位置分别粘贴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光面正面同版照片一张。

  第四条 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本单位报考人员填写或填涂的申报表与报名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表的“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工作证、身份证(或军官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和初审合格的申报表与报名卡到指定报名点报名。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缴纳有关费用。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考办商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报名点应按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并审核申报表与报名卡。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须在申报表的“报名点资格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同时编制报考人员报名号,填写或填涂在申报表与报名卡指定位置,并将报考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申报表后面。

  第七条 各省考办在完成报名工作后,须对报名卡进行整理,整理时按考试级别、报名地区进行分类并按报名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 各省考办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理后的报名卡安全寄送审计署考试中心。申报表由各省考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 考前管理

  第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接到各省寄送的报名卡后,利用光电设备采集、处理报考人员信息数据,并利用审计署考试中心设计开发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简称考务系统)将报名数据及相关数据下发至各省考办。报名数据下发将采用下发数据软盘的形式或拨号点对点通讯的方式。

  第二条 各省考办接到报名数据后,利用考务系统对本省的考场编排情况进行设置。设置内容包括考区设置情况、每个考区的考点设置情况、每个考点的考场设置情况。设置完成后,利用考务系统生成数据软盘上报审计署考试中心或以拨号点对点通讯的方式上报,同时各省利用考务系统打印出考场编排的相关报表寄送或传真给审计署考试中心。

  第三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根据报名数据及各省的考场编排数据统一编排考场及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编号规则为: 级别代号

  省级代号

  地市代号

  考点代号

  考场代号

  座位序号

  级别代号:“0”代表初级资格,“1”代表审计师资格,“2”代表高级审计师资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和地(市)代号采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编码。

  准考证号编排完毕后,审计署考试中心将统一印制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及准考证号条形码胶条(简称条形码胶条),并进行试卷预测工作。考场编排数据、准考证编排数据、试卷预测数据将采用数据软盘或拨号点对点通讯的方式下到各省考办。准考证、准考证存根、条形码胶条将统一寄送到各省考办。

  在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中,审计署考试中心采用答题卡采集答题信息,并采用条形码胶条与信息涂点并用的方式采集准考证号信息,以保证数据准确。以下所称采用答题卡与条形码胶条的考试仅指初级资格与审计师资格考试,采用答题纸的考试指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以下将不另做说明。

  第四条 各省考办在接收到准考证、准考证存根、条形码胶条后,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将准考证下发至报考人员,并将准考证存根、条形码胶条收存备用。

  第五条 准考证若有遗失的情况发生,则应考人员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和有关证件、资料。发证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参照准考证存根等资料、数据,利用审计署考试中心提供的空白准考证补发。补发的准考证应与准考证存根内容一致,并均注明“补发”字样,原准考证同时作废。

  第六条 各省考办在接收到考场编排数据、准考证编排数据、试卷预测数据后,运用考务系统打印出考场编排资料,并据以设置考场,同时核实试卷预测数据。

  第七条 考试以省、地(市)为考区,各考区根据报名人数及考试场所大小分设一个或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根据需要设若干个考场。考点设在大中专院校、重点中学或高考定点校。考场要选择光线明亮、通风良好的教室,不得使用阶梯教室。考场内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每个标准考场可安排30或25名应考人员。

  第三章 试卷、答题卡(纸)的运送、保管与密封

  第一条 资格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绝密级资料,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条 资格考试试卷、考试答题卡(纸)由审计署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印制(翻印、复印的一律无效),审计署考试中心在考试前10天将试卷袋和答题卡(纸)袋送达各省考办。各省考办负责人要亲自签收试卷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试卷袋和答题卡(纸)袋存放在保密室内,条形码胶条应一同存放,日夜均须两名以上保管人员值班保管。考试前,各省考办负责人须安排专人将试卷袋、答题卡(纸)袋和条形码胶条送至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并按上述原则保管。考试前30分钟,两名监考人员一同向主考或保管人员领取试卷袋和答题卡(纸)袋及条形码胶条,办理签收手续后,共同携带进入考场。

  第三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卷袋或答题卡(纸)袋。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当众拆封试卷袋和答题卡(纸)袋,清点无误后,按规定将条形码胶条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分发试卷和答题卡。

  答题卡分为A、B两种卡,监考人员在分发答题卡时,应使邻桌参考人员使用不同的答题卡。

  第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如下程序密封试卷及答题卡(纸):

  1.清查试卷及答题卡(纸),保证数量正确。

  2.填写答题卡(纸)袋内的“考场情况报告单”。将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姓名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填写在“缺考人员情况”栏目内,检查“违纪人员及违纪处理情况”栏目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检查监考人员签字等其他应填项目是否填写。

  3.对于使用答题卡的考试,将缺考人员答题卡的准考证号、姓名、报考级别及缺考标志项目填涂完整,将违纪人员答题卡的违纪标志填涂完整。然后将全部答题卡按照准考证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将“考场情况报告单”平铺于卡面上,备用答题卡(指非标准考场)倒扣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一同放入答题卡袋内。按要求将答题卡袋密封后,填写袋面应填项目。草稿纸不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由各考点集中后就地销毁。

  4.对于使用答题纸的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后,填写袋面应填项目。

  第五条 试卷、答题卡(纸)袋密封完毕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启封试卷袋和专用答题卡(纸)袋。本考场全体监考人员应共同检查密封情况,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纸)袋封皮填写是否正确,检查无误后,由本考场监考人员共同签名,送交主考和保管人员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专用答题卡(纸)袋应根据统一时间安排安全送达(含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审计署考试中心。试卷由省考办保存,无特殊情况,在考试成绩公布半年后由各省考办销毁。

  第七条 试卷及答题卡(纸)在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同行。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场清点核对试卷袋和答题卡(纸)袋的数量,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合格后双方签字负责。如发现有破损,应立即报审计署考试中心,并作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一条 各省考办要根据全国考办和审计署考试中心的部署,组织本地的考试实施工作,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期间的一切考务工作。

  第二条 各考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负责考区内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每个考场设监考二人,一般应男女各一人。考场外设流动监考若干人。各考点还应配备试卷及答题卡(纸)收发、保卫等工作人员。各地应请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协助处理本考区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监考工作由省、地(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监考人员须经当地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后聘请。监考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无亲属参加本人所在考场考试,并有一定监考经验。

  第四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选派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在考试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掌握试卷和答题卡(纸)的分发、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各地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证”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建立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前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在考试期间,各省考办、人事职改部门和审计部门应派出人员到考区、考点、考场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办和考试中心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

  第六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应于考试前3天通知上、下级考试主管部门。如发生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作弊等重要问题,须立即报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并立即上报全国考办与审计署考试中心。

  第七条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各地考试管理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和全国考办与审计署考试中心。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地要将考试情况简要报告全国考办与审计署考试中心。

  第五章 阅卷组织

  第一条 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与审计署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并设立阅卷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阅卷工作委员会由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考试管理工作、精通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阅卷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以上,并下设各阅卷工作小组。阅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阅卷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条 阅卷场所应环境良好、外界干扰少、保密措施严格。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答题卡(纸)属国家秘密材料,工作间隔时存放在保管室内并指定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四条 阅卷期间必须建立答题卡(纸)收发制度及编号管理制度。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领送答题卡(纸),领、送、收各方面都要严格检查答题卡(纸)份数和“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条 阅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国考办和审计署考试中心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阅卷过程中若发现应考人员违纪、答题卡(纸)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对大面积舞弊、违纪、同一考场雷同答题卡(纸)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单独存放,由全国考办核查处理,同时报人事部。

  第七条 阅卷结束后,应立即将答题卡(纸)放入专用袋中密封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机构立即将生成的原始数据报全国考办与审计署考试中心。阅卷结果经全国考办批准和人事部检查验收后,由全国考办向各省考办发送考试结果数据。各省考办据此数据打印考试结果并通知应考人员。

  第九条 全国考办应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制度。在阅卷结束后应打印出考试成绩册、合格人员名单、违纪人员名单,并将其连同阅卷工作的全部原始数据依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考试纪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条 人事部会同审计署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查验收,确认考场纪律和阅卷质量合格后,考试成绩方为有效。

  第三条 公布考试结果时,应由考试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应考人员。

  第四条 各省(区、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资格证书的发放和考试合格人员的建档及后续管理工作。各省(区、市)人事职改部门在向合格人员发放资格证书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送达合格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第五条 本细则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1997年3月27日印发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审考办字[19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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