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及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06]1号)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2006年9月4日至9月15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和路226号广东省审计厅611室(南方人才市场旁边)。联系电话:85598040.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4.2006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6)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7)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今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省人事厅网址:www.gdrst.gov.cn,省审计厅网址:www.gdaudit.gov.cn),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呈送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五、评审费用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0〕199号)的规定,广州市内的申报人员按450元/人收取,地市的申报人员按400元/人收取。
附件:
1.《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2.《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
3.《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4.需装订申报材料格式之一(封面)、之二(目录)
5.分类纸格式之一(基础材料)、之二(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之三(业绩成果材料)、之四(论文论著材料)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写样板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