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2007年4月4日至4月14日
考试时间:2007年10月21日
关于2007年度审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高级资格评价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文件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审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评价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本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二)参加审计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中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各级别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07年年底。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07年10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初、中级) |
下午2:00-4:30 | 审计理论与实务(初、中级) | |
上午9:00-12:00 |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高级) | |
下午2:00-5:00 |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高级) |
三、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提交信息、现场报名缴费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务必于2007年4月4日至4月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填写提交《全国审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高级资格评价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
(二)报考人员须在《申报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规格:34mm×45mm),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
(三)报考人员持《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执照、军官证、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07年4月10日至4月14日到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话:64165149)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须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在《报名信息卡》指定位置粘贴与《申报表》上同底板的照片一张,同时办理缴费手续。
(四)凡已办理报名及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按报名点规定的时间领取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其他
1、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2、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可在审计署考试中心网站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auditexam.cn.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查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
根据《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3]33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一、组织领导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级别和科目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六、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
七、证书
中、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附件2:查看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介绍: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的精神,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是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北京市人事局在《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73号)文件中要求,从2003年起,本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在参加评审前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组织领导
北京地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纳入全市的职称管理工作中,考评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共同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证明)的发放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考前培训、教材的征订工作。
北京市审计局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二、考试方式及科目设置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三、考试日期及时间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四、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5、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考试报名条件及评审申报要求严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考试报名不再办理破格审批手续。
五、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六、考试成绩及证书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的人员须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核批准,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