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统〔2005〕19号
各市统计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5〕1号)精神,现就我省200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办法和时间
(一)报考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必须持有《统计证》。其他条件仍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规定执行。
(二)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并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一寸2张。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
(三)报名时间全省统一定为 4月18日至20日,逾期不再办理。省直单位和驻杭中央部属单位、部队的统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杭州市统计局办理报考手续。各市、县(市、区)报名地点由各级考办确定并公布。
(四)各级人事、统计部门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报名表有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报考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二)原从事与统计工作相近的其他经济工作的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换)算成统计专业工作年限。
三、考试时间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16日。
初级资格考试: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二)考场设置。全省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场一律设在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条件较好的中学或其他专业学校。每一标准考场25人,超过或少于25人(最低不能少于15人)的,均需报省考办备案。
四、其他
(一)2005年度中、初级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内容均作了必要的调整,各地务必告知所有应考人员,并请在4月28日前将订购数上报省考办;报考人员的建库软盘和考场设置表,必须在6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报送省考办。
(二)考务费收取标准仍按浙统考办〔2000〕1号文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由各市考办在报名结束后一个月内,统一上交省考办(汇款时请务必在用途栏内注明“省统计局收”)。汇款地址及帐号如下:
单 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帐 号:112261666618-170
开户行:建行体育场路支行
(三)各级统计部门参加本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务工作。
(四)各级人事、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尽可能为应考人员报考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考纪考风教育,确保资格考试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事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