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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0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5-4-21 0:0  【 】【打印】【我要纠错

  鄂人职管[2005]1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及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5]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经当地统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考生经省统计局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5年5月25日~2005年5月31日

  (二)考试时间: 2005年10月16日

  初级:

  上午: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

  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三)各地于2005年6月10日前将《考生基本情况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

  四、试卷、答题卡回收办法

  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收集答题卡,将答题卡按准考证号码顺序整理好,与考场情况报告单一起密封于答题卡回收袋内。

  五、准考证编排规则

  准考证号码按全国统考办统一规定的11位号码格式编排,具体编排规则如下:

  □      □□      □□     □□       □□      □□

  级别代码 年度代码  省级代码  地市代码  考场代码   座位号

  级别代码:初级1,中级2,高级3(暂未开考)

  年度代码:取本年度最末两位数字,如2005年为“05”

  省级代码:湖北省代码为 42

  地市代码:

  省直00,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宜昌市05,襄樊市06,鄂州市07,荆门市08,孝感市09,荆州市10,黄冈市11,咸宁市12,恩施州28,随州市91,仙桃市94,潜江市95,天门市96,神农架林区93

  六、考生基本情况数据库格式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基本情况采用Dbase或Foxpro数据库上报,数据库应包含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学历、年龄、专业年限、考试级别、科目1得分、科目2得分等10个数据项。

  准考证号:字段名“ZKZH”,字符型,长度11;

  姓名:字段名“XM”,字符型,长度8;

  性别:字段名“XB”字符型,长度1

  工作单位:字段名“GZDW”,字符型,长度20;

  学历:字段名“XL”,字符型,长度1;

  年龄:字段名“NL”,数字型,长度2;

  专业年限:字段名“ZYNX”,数字型,长度2;

  考试级别:字段名“JB”,字符型,长度1;

  科目1得分:字段名“KM1”,数字型,长度5(不填)

  科目2得分:字段名“KM2”,数字型,长度5(不填)

  准考证号按发给考生的11位号码录入。

  性别:男性1,女性2.

  学历:初中1,高中2,中专3,大专4,本科以上5.

  考试级别:初级1,中级2.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科目1;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科目2.

  “科目1得分”和“科目2得分”为空白项,不填报任何内容。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001]91号文件规定,考试报名费100元/人。

  各地人事、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湖 北 省 人 事 厅     湖 北 省 统 计 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