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发[2006]2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局、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统计局鲁人发[2005]26号文件精神,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我省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现将省人事厅、统计局制定的《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2006年考评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8年以上的,可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二、国家统考时间定于2006年3月26日上午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评审工作于8月份进行。
三、考试报名时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审查同意后,市直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区县的由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审核汇总,于1月23日前报市统计局法规科,逾期不予受理。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严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781163
市统计局法规科联系电话:8781280;联系人:董博、朱海东;办公地点: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314房间。
附:1、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办法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1:
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安排,从2006年起,在山东省实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要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证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四)对个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从事统计工作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其破格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第九条 考试报名方法: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1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济南市。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省人事厅、省统计局根据我省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国家备案。对符合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省内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各市人事局与市统计局或省直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山东省统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及手续不全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十五条 省人事厅组建“山东省统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统计局人事处承担。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及评审办法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统计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异议期为15天。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发给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驻鲁单位的评审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山东省统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评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