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兵团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 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统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要求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级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 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通过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省级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文革”期间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在师机关及师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三)在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期间,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18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要求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级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通过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省级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文革”期间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在师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4、在团场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的人员,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其它条件同正常申报人员。
1、完成2个年度以上的综合统计历史资料、专题资料的整理,所编辑的统计资料或著作,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在全国性业务工作评比中获得二等以上或在兵团、自治区业务工作评比中获一等以上个人奖或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研究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在全国性业务工作评比中获得二等以上或在兵团、自治区业务工作评比中获一等以上奖励。
3、获省、部、委、兵团授予的“先进统计工作者”称号。
4、任统计工作领导期间,本单位获省、部、委、兵团授予的“先进统计工作单位”称号。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学识水平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基础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二、熟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制定方法,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熟练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统计专业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悉统计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指导本专业领域内的科研及实践工作。
四、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与统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业绩与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拟订过师级以上统计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门审定予以颁布;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兵团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2、组织实施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大型统计调查,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经省级以上统计机构确认达到先进水平;或在一个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各项统计调查,主持建立或完善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基层各项统计制度,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得到确实保障,经上级统计机构确认其统计基础工作达到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承担者系统地完成本单位统计历史资料的整理,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在全国性评比中获奖或在兵团、自治区业务工作评比中获三等以上个人或集体奖。
4、系统地讲授过一门大专或大专以上程度(或统计师岗位培训)的统计专业课程(6O课时以上);或编写过一门大专或大专以上程度(或统计师岗位培训)的统计专业教材、讲义或练习题解。
第十二条 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公开出版的统计学专著或译著;
2、有公开出版发行的统计学专业教材(担任主编或前三名副主编,编写工作量2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学识水平、业绩与能力、著作论文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评审人员,只能破一项,或破学历,或破任职年限;任职期内年度考核须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并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十六条 凡在考试中违纪违规者,按《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问题说明
1、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当年的年底。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3、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统计人员,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9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破格”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兵职改发[1996]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