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关于做好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考试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7]4号)的要求,现就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
考试时间为2008年6月22日上午8:30——11:30。
考点设在太原市。
二、考试的组织与考试方式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组织、统一阅卷,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计考办)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各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考办)负责宣传、报名及资格初审等工作。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考试没有统一教材,只印考试大纲。
三、考试成绩的使用
全国统计考办根据考试总体情况划定国家合格标准,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省统计考办根据本省统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划定当年省级合格标准,考试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计考办核发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省范围内当年有效。
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级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四、报名范围
全省各类型单位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考评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五、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二)任统计师或相关专业(经济、会计、审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任现职须满5年;
(三)任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任现职须满7年;
(四)对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规定条件,但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报名。破任职年限者,只准比规定的年限最多提前2年;破学历者,大专学历需从事统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中专学历需满25年。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得双重破格。
(五)非公组织及公务员队伍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国家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或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评审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的时间,可按任职时间对待。
六、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工作从发文之日(1月22日)起到3月底。报考人员需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登录“山西统计信息网(www.stats-sx.gov.cn)”在“网上办事”-“统计职称考评”-“统计职称考试评审表格下载”中自行打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签章后,现场报所在市统计考办。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证、聘任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同底版照片4张。
现场报名由各市统计考办组织,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当地报名。报名结束后,各市于4月20日前将考生报名表及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证、聘任证复印件和考生照片一并报省统计考办,经审查合格后,下发准考证。
七、考试大纲的征订
考试大纲每本5元,征订工作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请各市认真做好大纲的征订工作,保证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八、各市统计局、市统计考办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重视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采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发动,认真组织报名。同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可靠。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报名考试。凡在报名考试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考试、评审。
九、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相关文件、政策,可登录“山西统计信息网(www.stats-sx.gov.cn)”在“网上办事”-“统计职称考评”栏目中,查阅“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问题解答”,或直接与省统计考办联系,省统计考办联系电话:0351—4955590或登录“晋城统计信息网(/)”在网上“通知告示” 栏目中查阅。市统计局联系电话:0356—2198103。
山西省统计局
20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