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统发〔2008〕11号
各州(市)统计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和全国统计专业技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考试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7〕4号)要求,经省统计局和省人事厅研究,现将我省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6月22日上午8:30至11:30。
考试地点在昆明市,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名资格条件
2008年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报名条件仍按照《云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云人专〔200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期在各级统计局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但未取得下一级职称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今年给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三、考试报名
考务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实施。
报名时间从2008年2月26日起至4月10日,逾期不再补报。
各州(市)统计局、人事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按条件进行审查的,将取消报名人员考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各地承担,并按照人事部令3号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发改收费〔2007〕558号文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80元/人。各州市统计局留下15元作为报名工作各项支出,其余65元上缴省统计局。
各州(市)有关单位人员到当地统计局报名,省直各有关单位人员可直接到云南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省统考办)或单位所在地统计局报名。中央驻滇单位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报名考试。
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两张(一张贴于报名表上);
(三)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贴于报名表指定栏内);
(四)学历(学位)证书,统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需当场审验)或者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证明原件。
报名表格可到网上下载(见附件)。未按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的一律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生信息汇总
各州(市)统计局汇总本地区考生信息,填写《云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汇总表(电子表和A4纸打印表各一份)及上述考生相关报名材料按要求上报省统考办,逾期不报影响考试的责任由各地承担。
考生于2008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计考试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六、合格标准确定
全国统计考试办根据考试情况研究确定并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全国统计考试办将按规定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参加评审有效)。
我省将根据考试情况和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标准,由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共同研究确定省内合格成绩标准,并核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仅在我省范围内2009年底以前参加一次评审有效),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七、为扩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宣传力度,全国统计考试办在中国统计信息网开辟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刊登考试相关信息,请考务工作者、考生注意浏览。
八、评审工作按照省人事厅有关要求进行。根据《实施办法》,只有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或我省核发的考试成绩有效证明,并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的履职年限、外语和计算机有关要求的人员,方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评审推荐申报有关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国家为进一步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而进行的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州(市)统计局、人事局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确保试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省统考办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7号;
联系电话:0871-5108449;传真:0871-5108449。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