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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通知

2008-2-28 15:27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文件精神,在2006、2007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我省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一、考评的组织与管理

  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山西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结合”的办法是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之前增加考试环节,是对过去单纯评审方式的改革。通过增加全国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环节,达到资格评价标准全国相对统一。

  (二)专业技术人员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除具备当年评审安排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级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人事厅下发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文件通知。

  三、考试报名的条件及要求

  (一)全省各类型单位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考评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二)报名条件与考试时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任统计师或相关专业(经济、会计审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任现职须满5年;

  3. 任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任现职须满7年;

  4、对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规定条件,但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报名。破任职年限者,只准比规定的年限最多提前2年。破学历者,大专学历需从事统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中专学历需满25年。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得双重破格。

  5.非公组织及公务员队伍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国家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或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评审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的时间,可按任职时间对待。

  考试定于2008年6月22日上午8:30—11:30.考点设在太原市。

  (三)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可靠。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报名考试。凡在报名考试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考试、评审。

  四、有关考试考务工作和当年评审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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