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发[2008]29号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现结合我省前4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全省统计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考评方式
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价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三、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全国考办阅卷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公布考试结果。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根据我省统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及格标准,符合及格标准的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及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当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五)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统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人事、统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统计考试管理机构。
四、资格评审
(一)评审条件依照《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三)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市统计局报送本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市申报对象经所在市统计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在杭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统计局申报。经省统计局、省人事厅核准后,提交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经评审通过的,由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鉴章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五、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进行考评结合试点后,考试与评审实行个人申报,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经考评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聘任高级统计师职务的主要任职条件。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统计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