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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24 10:41  【 】【打印】【我要纠错

人社厅发[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