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级统计师应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统计理论指导工作,能独立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设性意见,有较强的统计工作科研能力;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积极开展统计科学课题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5年以上。
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7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专业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熟练掌握统计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出版统计专著、译著、教材、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
(四)承担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以结项验收);
(五)从事大专院校统计教学、科研以及统计人员培训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额定人员);
(二)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三)撰写的专业论文、分析报告,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县以上政府采纳(需提供有效证明);
(五)在企业积极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决策管理,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需提供有效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统计及相近专业著作或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研讨会议宣读交流论文1篇以上(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为解决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撰写的调查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并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
八、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二年以上,具备正常晋升所要求的论文、论著条件的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二项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额定人员);
(二)撰写的专业论文、分析报告,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第一作者);
(三)获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四)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相近专业”是指会计、审计、经济以及与统计有关的社科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