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人考函〔2010〕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0〕1号),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不采取考前现场交表、交费和报名确认方式,实行考试后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的办法。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0年5月27日10:00至6月25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6月25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和预订考试用书→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一经确认支付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报考初级,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
(二)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以上报考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无效;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日期 | 级别 | 时间 | 科目 |
10月24日 | 初级 | 上午9:00—11:30 |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
下午2:00—4:30 |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 ||
中级 | 上午9:00—11:30 |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 |
下午2:00—4:30 | 统计工作实务 |
四、考试方式
本考试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
五、准考证的获取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必须在考试前的7—15天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六、其它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三)考试用书网上报名时一并预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均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四)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不给予发放相关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五)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外,还需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领取相关证书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相关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关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