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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式主要包括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税基式优惠
㈠免税收入
⒈国债利息收入;
⒉居民企业或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㈡加计扣除
⒈居民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50%扣除;
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工资的加计100%扣除;
㈢创投优惠: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㈣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㈤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
二、税率式优惠(详见第一节优惠税率)
三、税额式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自用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补缴已抵免税额。
项目名称 | 主要内容 | 优惠方式 |
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免税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
3.中药材的种植; |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
6.林产品的采集; |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
8.远洋捕捞。 |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减半 |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 公共污水、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 | |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 | 年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 | 免税 |
年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 | 减半 | |
非居民企业减免税项目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免税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减按10% |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①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②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减半按新适用税率减半)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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