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繁昌县政府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在繁昌县的实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繁昌县实际,繁昌县政府制定出台了《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办法规定: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暂缓支付中标合同价部分比例的工程款。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县审计机关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县审计机关对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资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县审计机关开展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前可将审计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审计结束后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同时抄送县财政等有关部门。 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违反规定的,由县审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是: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县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组直接审计;单项投资额在限额以下项目,县审计机关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县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初验合格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县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县审计机关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经济、国土、交通、水利、房产、环境保护、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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