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制定单位内管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最近,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26条,对本市开展单位内管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管理的下级单位、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内设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应当在领导干部(人员)一届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内设的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事业发展情况,或者所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况;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状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政策目标、行业标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或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调查研究,会同市委工作党委指导市管单位全面开展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工作,加强对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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