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税前扣除。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成本为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总额,因该部分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已税前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在未来期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会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分别处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合同、法律未明确规定摊销期限的,应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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