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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4.10)

2013-04-10 16:51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分(中级会计实务

(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而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不需要调整销售成本。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①对于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

②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

③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该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疑难问题解答】

1.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什么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经济法)

解答:公司不得回购自身股份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股份回购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从而造成公司和股东身份的混淆;

其次,股份回购需要支付现金,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财务风险,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股份回购容易催生内幕交易,因为公司对自身情况是最为了解的,如果允许公司任意回购股票,公司就可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合并、分立有可能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危害吗?(经济法)

解答:合并,是通过将二家或以上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负债加以集中,从而设立公司。良性资产、负债的叠加必然增加责任财产的范围,对原企业的债权人并无不利,但如果良性资产、负债与存在潜在损失的资产、负债混合,则将对一方企业的原债权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

分立,是将原本集中的资产、负债加以分割,并以其中某一部分作为财产核心,从而设立公司。就被分立企业原债权人而言,无论其债权落实于分立后的两个或以上法律主体的任何一方,其实际针对的责任财产的范围都有所减少,所以对债权人也可能有危害。

【易错易混辨析】

目标现金余额的成本模型和随机模型。(财务管理)

(1)成本模型。持有现金是有成本的,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是使得现金持有成本最小化的持有量。模型考虑的现金持有成本包括如下项目:

①机会成本。现金的机会成本,是指企业因持有一定现金余额丧失的再投资收益。放弃的再投资收益即机会成本属于变动成本,它与现金持有量的多少密切有关,即现金持有量越大,机会成本越大,反之就越小。

②管理成本。现金的管理成本,是指企业因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例如管理者工资、安全措施费用等。一般认为这是一种固定成本。

③短缺成本。现金短缺成本是指在现金持有量不足,又无法及时通过有价证券变现加以补充所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随机模型。由于现金流量波动是随机的,只能对现金持有量确定一个控制区域,定出上限和下限。当企业现金金额在上限和下限之间波动时,表明企业现金持有量处于合理的水平,无需进行调整。当现金余额达到上限时,则将部分现金转换为有价证券;当现金余额下降到下限时,则卖出部分证券。

该模型有两条控制线和一条回归线。最低控制线L取决于模型之外的因素,其数额是由现金管理部经理在综合考虑短缺现金的风险程度、公司借款能力、公司日常周转所需资金、银行要求的补偿性余额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回归线R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回归线R=[(3b×δ^2)/4i]^1/3+L

式中:b——证券转换为现金或现金转换为证券的成本;

δ——公司每日现金流变动的标准差;

i——以日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机会成本。

最高控制线H的计算公式为:H=3R-2L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经济法-多选题-2009年)

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点评:注意理解代位行使,通俗地讲,就是代替他人行使他人的权利。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不能因为乙欠自己钱,就直接去B企业要钱,如果甲这样做了,就是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法是不允许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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