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钢材热处理加工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
问:我公司是钢材热处理加工企业,别的公司把钢材运到我公司,我公司没有钢材的所有权,只是负责进行加工处理,仅收加工费。在核算成本时该如何设置科目?我公司虽然没有钢材所有权,但是钢材从我公司进出,是否也要做材料账?
答复:通常按照实际运作模式分两种核算方法。
(1)委托加工协议中只约定了提供的主材数量和应该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的,对所收到的材料只作备查登记,不核算其价值。贵单位(加工企业)只核算发生的辅料价值和人工、制造费用等加工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相关科目。完工产品价值实际上也不包含主材价值,借记“产成品”或“受托加工产品”,贷记“生产成本”。交付加工产品时,也只确认应收的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等。
(2)委托加工协议中不但约定了所提供材料的数量,还提供了材料价格以及加工产品的数量及价值,或者企业自身生产某产品并受托加工同—产品,那么加工企业就可以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受托加工材料”,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在实际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受托加工材料”,发生的其他辅料和人工成本等按自身生产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即可(核算为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单独接受委托加工产品的,按照规定,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该科目核算,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且无法实际分清的,可以统一视为自产产品,完工入库时,借记“产成品—×产品”或“库存商品—×产品”,贷记“生产成本”等。加工产品交付委托方时,要按销售处理、结转销售成本,并同时结转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确认加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受托加工业务成本”(该明细是为区别其他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产品”、“库存商品—×产品”等;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要注意规范核算,最好能将受托加工部分和自产部分分别核算,以降低税务风险。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于2012年8月发生存货被盗,损失达26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破案。存货被盗损失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请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上述公司如果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则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