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预付卡(经济法基础)
(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
1.预付卡的概念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
(1)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2)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1.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预付卡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提示]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预付卡的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提示]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提示]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5.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疑难问题解答】
移动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的区别(初级会计实务)
这两种方法是类似的,但是也有区别,总结一下最大的区别,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企业一个月进多少次货就得计算多少次的加权平均单价,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一个月就月末计算一次。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工作量大,具体的做法也不同,见下面的总结:
所谓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每次进货以后,立即为存货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作为下次发货计价基础的一种方法。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入库前结存金额+本次收入金额)/(入库前结存数量+本次收入数量)
本期发出金额=本期发出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太适用。
所谓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它是指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数量为权数,于月末一次计算存货平均单价,据以计算当月发出的存货和月末结存存货实际成本的方法。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金额+本月收入金额)/(期初结存数量+本月收入数量)
本月发出金额=本月发出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本月结存金额=月初结存金额+本月收入金额-本月发出金额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比较简便,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但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易错易混辨析】
1.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
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
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
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
2.关于承兑人与付款人您根据下面的内容理解(经济法基础)
付款人包括承兑人和代理付款人两种。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行为上来看:
承兑人是进行承兑行为的人,而承兑仅仅是承诺自己会付款的行为,而付款人是真正的进行付款的人。
承兑人如果进行了承兑,那么他就会变为付款人。所以实践中很多时候承兑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存货的表述正确的有( )。(初级会计实务-多选题-2010年)
A.存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B.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C.存货期末计价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D.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期末应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答案:ABCD
解析:以上四种说法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