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建筑业挂靠行为被挂靠方账务处理问题
问题:被挂靠方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按应税所得率缴纳营业税等,地税代开发票,发票开具时扣税,请问有没有规范的账务处理,开票缴税时、工程款到账时、付给挂靠方工程款时如何做分录,后面附什么样的票据?管理费如何入账?
解答:实务中这种模式是不允许的,所以即使实质是挂靠,形式上也是要按自营或是出包工程核算。
以您公司的名义总包,您公司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按全额确认收入,挂靠单位应该拿材料等发票取走扣除税金和管理费的部分,具体处理为:
开票缴税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工程款到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付给挂靠方工程款时:
借:工程成本(施工成本)
贷:银行存款
后面附取得挂靠方的发票。
管理费不需要账务处理,收入减成本的差额就是您收取的管理费用。
月末: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实务咨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论坛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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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娱乐】
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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