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问题:被甲方扣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不再返还我单位该部分工程质保金,请问在财务上甲方应给我单位出具什么手续呢?我单位又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在所得税扣除时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1.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解答:根据现行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