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受托代建房产的会计核算
问: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与成本是否同价?受托方的“开发成本—代建房”结转到“经营成本—代建房结算成本”后,转给委托方房产时,依据什么凭据转出?
解答: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则其所取得的发票均是委托方名义的发票,当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实质上是在为委托方进行代为结算管理,与其本身的开发经营业务毫无关系,受托方无需核算该项目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与成本同价的疑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核算,为此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纳税实务咨询】
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整。